工伤保险须知
一、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三、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一)、须带材料和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认定书》、职工身份证、病历、医疗费收据(附费用明细清单)。
1、有伤残等级的,职工应提供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结论。
2、因工死亡的,职工家属应提供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收款发票及证明(尚无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附报其户籍所在地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继承人有效证明或代理书。
3、有供养的,应提供供养对象本人的户口簿、单位调查材料及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街道、乡政府有关主要生活来源证明等。
4、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并提供《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